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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时间:2016-01-16    点击: 次    来源: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作者:淄博文联 - 小 + 大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淄博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山东省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市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致力于繁荣发展我市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四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大力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积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的工作。对市各文艺家协会负有组织领导责任。通过组织学习、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演、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文化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七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引导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正确的创作方向,努力推出更多深受群众喜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
第八条 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九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区县文联为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市性的行业文联,提出书面申请,履行有关手续,并经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后,方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须遵守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议,组织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文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会员有参加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四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全委会或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选和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全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全委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议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并决定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 修改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 选举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席团(扩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
三、 听取和审议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 决定由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淄博市文联。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淄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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